本报综合报道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 验检疫标志操作规范》。今年9月1日起,出口 食品需要加施检验检疫标 志。检验检疫合格但未加施出口食品运输包装检验检疫标志的食品,以 及检验检疫合格但加施的 标志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均不准出口。不再从 事出口食品生产的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应缴回该企业剩余的标志,作报 废处 理。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要求,考虑到企业的实际困难,销售包装加施检 验检疫标志工作暂缓实施,实施时间另行通 知。同时,考虑到一些由专 业外贸公司经营的出口食品不便在包装上标注生产企业名称的实际情况, 凡不便在包装上标注 生产企业名称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说明理由, 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查同意后,可免于标注生产企业名称,但相应的包装 上必须标注生产企业的卫生注册(登记)号,以便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