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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特别规定》明确食品召回
2007年09月15 18:59:25   三百六十行 - 行业资讯网

  本报综合消息记者王晓冬报道7月26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 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 称《特别规定》),其中对产品召回进行了具体规定。

  《特别规定》第九条明确指出: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 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 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 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 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 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 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 理部门报告。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 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 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 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 并处1000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 销许可证照。

  继2004年10月1日,我国率先在汽车行业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 度之后,食品行业召回制度日前已进 入了议定日程。记者了解到,浙江、 上海、广东等地已经开展了食品召回制度。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 长江在接受记 者采访时表示:“我们准备在全国实行食品召回制度,现 在正在深入研究,议定法规,应该说不太长的时间内,我们就会采 取这 项措施。”王晓冬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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