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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合同》论证会 用假配件须赔偿
2007年11月25 18:32:03   三百六十行 - 行业资讯网

  信报讯(记者闫峥)昨天,市工商局和市运输管理局就《汽车维修合同》范本草稿举行论证会。参会者认为,修改后的范本草稿,必须列出零件清单,收费标准应该提前明示。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合同力争今年出台。

  昨天的论证会上,车主、修理厂和专家都认为,修理厂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如果因此造成车辆损坏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返还相当的维修工时费和材料费。车主自带配件则应提供来源证明。

  市运输管理局汽车维修管理处渠桦处长表示,按规定,维修厂家使用假冒伪劣配件将没收经营所得,并处收入2-10倍的罚款,严重的将被吊销许可证。

  合同中,保障消费者利益的条款后都有一句:“如果违反将承担赔偿责任。”与会代表和市民都提出这样的规定过粗,在实践中外行的消费者难免“吃亏”,进一步修改时应细化违约责任。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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