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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为保持中欧纺织品贸易健康、稳定发展,规范出口经营秩
序,提高出口商品质量,优化出口商品结构,维护
过渡期内对欧纺织品
出口的平稳发展,商务部日前出台2008年部分输欧盟纺织品监控办法,
决定自2008年1月1
日起对部分输欧纺织品施行出口许可。
根据《中欧纺织品贸易谅解备忘录》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
双方取消备忘录项下输欧盟十类纺织
品的出口数量管理。商务部对企业
出口至欧盟27个成员国的八个类别纺织品(输欧4类、5类、6类、7类、
20类、
26类、31类、115类)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务部对出口八类
纺织品的企业实行企业经营资质审核,经审核符合资
质标准的企业可申
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出口许可管理实
施期为一年,至2008年12
月31日结束。
按照监控办法,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在出运这八类纺织品前,须凭
出口合同、运输委托书,向商务部授权的地
方商务主管部门申领许可证。
中国海关凭许可证为企业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并将报关验放所使用的许
可证号及相关信息反
馈至商务部。商务部将中国海关反馈的已清关许可
证电子数据发送至欧方。
监控办法同时规定,因样品出口或者赴国(境)外参展、办展的展
品、展卖品出口而申领许可证,且申领数量
少于50件(条、公斤)的许
可证,以及核查期内许可证申领份数低于20份且相关许可证各类别证面
申领总量均低于2
000件(条、公斤)的企业,可不纳入许可证使用情况
的核查范围。(商文)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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