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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广东讯记者郭宇华特约记者钟百川报道《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历经近两年时间,经过
广东省人大四次审议,于
11月30日经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该《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
据悉,《条例》是广东省人大、省政府交付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起草的2006年度省重点立法项目。广东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于2006年2月
正式启动了起草工作,通过召开食品企业、行业协会、监管人员、人大
代表专题座谈
会,在《南方网》和省局公众网上开辟"食品安全条例立
法论坛",邀请国务院法制办、省内外食品和法学专家指导、论证
等形
式广泛征求意见,终于2006年8月10日形成了《条例(送审稿)》并提
请省政府审议。
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陈元胜介绍,《条例》围绕广东省食
品安全现状中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根据地
方法规的立法权限,加大了
对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了食品生产、销售、
餐饮服务者的追溯制
度,在全国率先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食品召回"
制度,首次确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确立了食品安全信息通
报和统一发布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发布信息的义务与行政
监管部门的行政责任。郭宇华;钟百川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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