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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品制法是否应当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2007年12月07 14:36:02   三百六十行 - 行业资讯网

  10名烹饪界高手,先后将自己的独具特色的菜品制作方法发表在 杂志上。这些文章却被另一份杂志抄袭。作者们 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 抄袭的杂志诉至法院。但是法院在判决中仅仅认定这些文章受著作权 法的保护,菜品的原料和制作方 法并不受著作权保护。

  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四川烹饪》杂志社编辑田道华等10名作者 将《中式烹饪秘诀》(以下简称《烹饪秘决 》)一书的主编李乐清及 成都时代出版社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法院依次作出判决, 认定田道华等人的文章整 体具有独创性,应该享有著作权,但作品中 关于菜品原料及制法方面的内容不受著作权保护。虽然赢了官司,但 作者们认 为菜品制法属自己独创,也应该受到保护。因此,田道华等 3名作者表示将向成都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大规模抄袭, 引来1 0宗诉讼2

  005年,田道华在由成都时代出版社出版的《烹饪秘决》一书发 现,书中刊载文章《小米椒调味的技法》与 自己两年前就在《四川烹 饪》杂志上发表的《巧用米椒烹佳肴》(以下简称《巧》文)一文非 常相像。“除文章开头处、 文章题目还有最后两段未抄袭之外,其他 文字一模一样。”田道华向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表示。后来,他的同 事张先文也 发现自己于2004年发表在《四川烹饪》杂志上的《蜂窝玉 米的制作关键》一文内容也部分出现在《烹饪秘决》一书中。 不久后, 山西人牛国平致电《四川烹饪》杂志,称自己当初发表在该杂志上的 《猪蹄筋的涨发及其烹调》等文内容出现在 《烹饪秘决》上。随后, 越来越多曾在《四川烹饪》杂志上发表过文章的作者反映同样的问题。

  据《四川烹饪》杂志社主编称,社里当时进行过调查,《烹饪秘 决》从《四川烹饪》上全文摘抄、部分改抄的 文章多达32篇。“杂志 社与《烹饪秘决》主编经过多次协商,并通过当地版权局仲裁未果。 今年3月,田道华等10名 作者分别将《烹饪秘决》的主编李乐清和成 都时代出版社告到成都中院,要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道歉并赔偿 损失。成 都中院受理了这10起案件。”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的 采访时,《四川烹饪》杂志社有关负责人表示。原告:菜品制 法具有 独创性应受保护近日,法院对这

  10起案件依次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著作权,但认为原 告文章中关于菜品原料、制法、操作程序等 内容不受著作权保护。以 田道华为例,法院认定《巧》文全文受保护内容750字(原文2000余 字),被告文章与之 391字相同。法院判令李乐清赔偿田道华经济损 失853.20元,成都时代出版社赔偿田道华经济损失568.80元 。田道华 不服,欲在近日提起上诉。

  在田道华提供给本报记者的上诉书中认为,一审判决认为《巧》 文中的“原料配方、用量及制法、操作程序” 部分不具有独创性,进 而认定被上诉人使用此部分的行为不构成抄袭,这样的判决显然是错 误的,应当依法改判。上诉人 表示,其创作的《巧》文,系由菜肴特 点介绍性文字和原料配方文字,以及操作程序文字三部分构成。作者 要求保护的是 《巧》文全文的著作权,而不仅仅是某一部分文字的著 作权。《巧》文的独创性,是通过全文三个部分有机结合后表现出来 的,而不应当人为地将全篇文章肢解后,再孤立的去看某一部分是否 具有独创性。因此,被上诉人发表的文字作品与《巧 》文表述一致的 所有部分,都已经构成了抄袭。《巧》文共有2664字,侵权文章共有 2340字,而后者抄袭前者的 文字是2340字,占《巧》文的比例是88%, 占侵权文章的比例是100%。田道华在上诉书中要求法院改判二被上 诉人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向上诉人支付取证费、复印费、 邮政通讯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3100元。专家 :著作权保护表达方式 不保护思想内容“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方式的独

  创性。比如诗歌、散文等文字表述形式。未经允许复制发行享有 著作权的作品,以同样的形式进行传播即构成 侵权。享有著作权的作 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具有作者本人独到的见解,表达方式唯一。一般 的雷同不构成侵权。”在接受 本报记者的采访时,北京务实知识产权 发展中心主任程永顺表示,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文字中包含的思想内容, 即使本人的 具有独到的思想,在作品中不能表现出独创性,依法也不 受保护,传统的菜谱都是没有独创性的,因为基本用料都是油盐酱 醋 等,就相当于药品的说明,不能表现出作者的独创性。除非菜品申请 专利,或是注册商标进行保护,比如申请了专利保 护的“扒猪脸”等, 就可以提起专利或商标侵权的诉讼。

  对于赔偿问题,程永顺认为,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一般来看, 原告总认为赔偿低,被告总认为赔偿高,赔 偿的额度应根据国家经济 发展、立法水平、司法现状进行。我们国家所定的赔偿额度主要考虑 到原告的直接损失,著作权 侵权赔偿标准大概为稿费1至3倍。赔偿额 度定的过高会引起许多问题,比如社会资源的浪费等等,法律不能单 纯从一方 出发考虑赔偿额,它需要平衡整个社会效益。

  “每千字稿费30元,若侵权按稿费1至3倍索赔。这样侵权人的侵 权成本太低,不能有效遏制侵权行为。”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认 为,以此案为例,田道华的案子的赔偿额在这10名作者中最高,也就 是说,按这个赔偿额计 算,被告的侵权成本也只有10000元左右。然 而事实上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早已高出这个数目,侵权人侵权成本 相 对来说太低。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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