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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年内将出台
2007年12月12 10:36:47   三百六十行 - 行业资讯网

  同一问题多次返修,汽修厂是否要给予赔偿?如果修不好再转修的 地点,是不是应该和消费者先协商?企修厂使用 假配件,消费者能获得 多少赔偿?”随着国内私人汽车拥有数量的增多,国内汽车维修纠纷也 呈上升趋势,仅去年全国各 级消费者协会受理的汽车类投诉,同比上升 了15.9%,在所有投诉中增幅位列第三,汽车维修又占其中很大的比重。 为此,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将于今年底联合出台《北京市 汽车维修合同》,以扭转汽车维修市场的混乱局面。

  然而,《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的出台,却引起了包括消费者、维 修企业及有关专家在内的各方热议。人们关 注的焦点在于,诸如上面提 到的这些汽车维修纠纷,该如何通过新版合同的规范来解决。

  据了解,目前,汽车维修业存在着无证无照经营、维修中使用假冒 伪劣配件、维修过程不透明、故障诊断不清 、夸大故障等问题。有些维 修厂家没有与消费者及其他汽车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有些虽然有合同、 单据,但内容过于简 单,权利义务不对等,在发生纠纷后,双方都无法 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增加了纠纷解决的难度。

  为此,在《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草案的第二部分“承修 方的权利义务”中规定,承修方应当妥善保 管托修车辆及随车附件、设 备,并将固定或遗落在托修车辆上的附件、设备及有关物品按要求填入 “进出厂车辆交接单” ;除因维修或检验目的外,承修方不得以任何形 式使用托修车辆。在维修质量方面,《合同》规定,承修方不得使用假 冒 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返还相应的维修工时 费和材料费;维修竣工交付后,质量保证期以“机动车 维修竣工出厂合 格证”载明的日期和里程为准,在质量保证期内,托修车辆无法正常使 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 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托修车辆 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承修方应及时无偿返修。针对争议较多的自带 配件质量问题 ,《合同》文本草案规定,托修方自备配件的,应当提供 来源证明并自行承担因配件质量问题产生的相应责任。《合同》的 第四 部分是其他条款,包括了争议解决等内容。

  针对车主关注的车辆同一问题多次返修的责任归属、使用假配件的 惩罚性赔偿力度等问题,参与起草的有关专 家表示,同一问题多次返修 给消费者带来了时间和经济上的损失,不但要明确汽修厂再次修理,同 时最好标明汽修厂的赔 偿问题。转修的前提最好标明“在车主同意的情 况下”。同时,为防止用假配件,《合同》要求,对维修配件注明品名、 零件号、制造厂、规格、型号、价格、数量、性质、提供方等9项内容, 并标明到底是“原厂件”、“副厂件”,还是“修 复件”。

  对这一约定,许多消费者和专家都认为还远远不够。北京市消协石 丽军指出,由于消费者与修理公司事先签订 了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还使 用假冒伪劣配件,“就构成欺诈,应该加倍赔偿”。北京市律协消费者 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 认为,车辆同一问题多次返修的赔偿,一定要加 大力度,要将车主在时间和金钱方面的损失全部计算进去,而使用假冒 伪 劣汽车配件,涉及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应约定即使对车辆未造成损失 也应赔偿,赞成通过合同的约定,以5倍或10倍的惩 罚性赔偿来约束修 理行业,杜绝假配件。

  对此,北京市工商局合同处处长王珊表示,车辆同一问题多次返修 和汽车维修用假冒配件是两个突出问题,将 会考虑在正式出台的《合同》 文本中,对这一赔偿责任进行细化。盖东海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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