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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问题多次返修,汽修厂是否要给予赔偿?如果修不好再转修的
地点,是不是应该和消费者先协商?企修厂使用
假配件,消费者能获得
多少赔偿?”随着国内私人汽车拥有数量的增多,国内汽车维修纠纷也
呈上升趋势,仅去年全国各
级消费者协会受理的汽车类投诉,同比上升
了15.9%,在所有投诉中增幅位列第三,汽车维修又占其中很大的比重。
为此,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将于今年底联合出台《北京市
汽车维修合同》,以扭转汽车维修市场的混乱局面。
然而,《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的出台,却引起了包括消费者、维
修企业及有关专家在内的各方热议。人们关
注的焦点在于,诸如上面提
到的这些汽车维修纠纷,该如何通过新版合同的规范来解决。
据了解,目前,汽车维修业存在着无证无照经营、维修中使用假冒
伪劣配件、维修过程不透明、故障诊断不清
、夸大故障等问题。有些维
修厂家没有与消费者及其他汽车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有些虽然有合同、
单据,但内容过于简
单,权利义务不对等,在发生纠纷后,双方都无法
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增加了纠纷解决的难度。
为此,在《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草案的第二部分“承修
方的权利义务”中规定,承修方应当妥善保
管托修车辆及随车附件、设
备,并将固定或遗落在托修车辆上的附件、设备及有关物品按要求填入
“进出厂车辆交接单”
;除因维修或检验目的外,承修方不得以任何形
式使用托修车辆。在维修质量方面,《合同》规定,承修方不得使用假
冒
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返还相应的维修工时
费和材料费;维修竣工交付后,质量保证期以“机动车
维修竣工出厂合
格证”载明的日期和里程为准,在质量保证期内,托修车辆无法正常使
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
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托修车辆
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承修方应及时无偿返修。针对争议较多的自带
配件质量问题
,《合同》文本草案规定,托修方自备配件的,应当提供
来源证明并自行承担因配件质量问题产生的相应责任。《合同》的
第四
部分是其他条款,包括了争议解决等内容。
针对车主关注的车辆同一问题多次返修的责任归属、使用假配件的
惩罚性赔偿力度等问题,参与起草的有关专
家表示,同一问题多次返修
给消费者带来了时间和经济上的损失,不但要明确汽修厂再次修理,同
时最好标明汽修厂的赔
偿问题。转修的前提最好标明“在车主同意的情
况下”。同时,为防止用假配件,《合同》要求,对维修配件注明品名、
零件号、制造厂、规格、型号、价格、数量、性质、提供方等9项内容,
并标明到底是“原厂件”、“副厂件”,还是“修
复件”。
对这一约定,许多消费者和专家都认为还远远不够。北京市消协石
丽军指出,由于消费者与修理公司事先签订
了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还使
用假冒伪劣配件,“就构成欺诈,应该加倍赔偿”。北京市律协消费者
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
认为,车辆同一问题多次返修的赔偿,一定要加
大力度,要将车主在时间和金钱方面的损失全部计算进去,而使用假冒
伪
劣汽车配件,涉及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应约定即使对车辆未造成损失
也应赔偿,赞成通过合同的约定,以5倍或10倍的惩
罚性赔偿来约束修
理行业,杜绝假配件。
对此,北京市工商局合同处处长王珊表示,车辆同一问题多次返修
和汽车维修用假冒配件是两个突出问题,将
会考虑在正式出台的《合同》
文本中,对这一赔偿责任进行细化。盖东海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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