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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风景名胜综合整治不合格将通报
2007年04月26 16:57:26   三百六十行 - 行业资讯网

  本报讯今年是开展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第五年,也是全面验收年。为了做好验收工作,近日,建设部发出了《 关于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全面验收工作的通知》。

  《通知》强调,对在综合整治工作全面验收中不合格和全国排名后10位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将在全国通报, 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建议国务院撤消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命名。

  《通知》对验收标准作了严格规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结论一律定为不合格:没有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 机构的、风景名胜区行政管理职能交由企业行使的、没有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没有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标志的、没 有建立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的、违章建设造成资源破坏和不良影响的、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情况。同时,对 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结论不得定为合格:管理机构职能不到位或管理体制没有理顺的、尚未完成总体规划编制上报工 作的、没有划定核心景区范围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标志和标牌设立不规范的、没有设立界碑和界桩的、对违章建设制止纠正 不力的、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情况。

  《通知》还提出了综合整治成绩突出,可以免检的条件,即:省级主管部门验收意见为合格;省级主管部门推荐 为免检单位;在历年综合整治考评中,获得过建设部授予的集体荣誉奖项。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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