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春燕)记者昨日获悉,《湖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中,对食品生产结束后、消费环节开始前的采购、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了规范。
《办法》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不合格食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销毁等措施予以处理。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食品,在营业场所内公示,并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通知购货人立即停止销售、食用,负责将该食品召回、销毁。
对于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视情节处以3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