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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中招生考前不得与考生签协议
2007年06月04 17:16:16   三百六十行 - 行业资讯网

  为规范高中阶段教育招生,江苏省日前紧急出台规定,明确招生学校不得采用考前与考生签订协议等形式作任何不实承诺,不得进行“有偿”招生和违反规定收费。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高中招生过程中,存在违规收费等行为,一些高中学校为抢好生源而提前与考生接触并签订协议,还有的误导考生填志愿。对此,江苏省教育厅专门下发了《江苏省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暂行规定》。

  根据新出台的规定,任何组织、学校和个人不得包办、替代学生填报志愿,不得限制和强迫初中毕业生填报志愿。初中学校不得向属地市、县招考部门外的任何机构和人员提供生源信息。

  各地招考部门将统一编发《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考试指南》,统一组织招生宣传,指导考生填报志愿,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另行编发招生宣传材料。

  招生学校到生源学校进行招生宣传,将在县市区招考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10天将宣传内容、时间、方式等送达生源学校所在地招考部门审核,擅自或不按规定要求进校宣传的,生源学校和当地招考部门有权予以制止。

  此外,招生学校不得误导、欺骗学生填报志愿,不得扰乱初中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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