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利益膨胀,势必导致公共利益受损。而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原则面前,部门利益过度扩张以影响立法,甚至是以部门立法的方式,使部门利益法定化。
因此,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的专家指出,建立公共事务决策体系,最大限度地限制乃至革除部门立法权力,最大限度地限制乃至消除部门利益对公共利益的损害,是一个迫在眉睫的命题。
革除部门起草立法的权力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学院经济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江涌指出,限制部门利益,使其不能膨胀,需要完善相关的体制,特别是立法的程序和体制。要做到开门立法、公正立法。
受限于我国的立法实际,过去很多法都是部门立法,部门利益往往因而得到强化。江涌认为,要解决部门立法问题,从国务院的层次来讲,以后立法的时候,法律的起草尽量不由部门来起草。因为由部门起草,就可能留下很多“后门”,一些细则可能有几十种解释方式,专家也不容易发现。因此,今后要组织专家起草法律,从部门选拔成员来参与。同时,法律起草后,可以增加更多的论证和听证程序。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明确提出,要革除部门自己起草立法的权力。他介绍,根据他的经验,在专家参与部门立法起草的过程中,行政力量要远远超过专家的意见和建议。部门利益在法律中“硬化”的情况很多,部门、地方都有这个倾向。因此他认为,需要革除部门自己制订法律草案的方式。法律的制定、修改应在人大的主导下招标,由专家学者参与,吸收部门的人参加,这样才能避免部门立法带来的部门利益膨胀问题。
国家行政管理学院宋世明教授认为,应加强对行政立法行为的监督,遏制“部门职权利益化”趋向的发展。
“部门职权利益化”不仅表现为部门职责的界定方面,而且体现在行政立法行为方面。因此,加强对行政立法行为的监督,就成为遏制部门利益势在必行的重要路径。行政立法行为其广义含义包括行政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和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例如在《行政复议法》中表述为“行政规定”)的行为。根据世界各国的通例和现实经验,必须从多种途径加强对行政立法行为的有效监督。
加强政府立法机关对行政立法行为的前置审查。主要是通过政府法制部门(各级政府的“法制办”)对部门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前置审查。主要是审查法律规范确立的依据和对法规内容的初审。
加强立法机关对行政立法行为的审查。立法机关依据《立法法》和依法行政的法律优先原则对部门的行政立法行为进行审查。
建立与健全司法机关对行政立法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在我国可以考虑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扩大受案范围,继续完善《行政复议法》,扩大复议的范围。
适时创设“行政公诉制度”。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中国法律,有些在加强个体利益保护的同时却走向另外一个极端,那就是忽视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表现在行政诉讼制度中,忽略了通过行政公诉保护公共利益的程序。因此,应适时创设“行政公诉制度”。公诉主体是检察机关,公诉的对象是行政“作为”与“不作为”,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这是加强对行政立法监督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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