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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立法规定:收费公路不得延长收费期
2007年07月30 18:39:38   三百六十行 - 行业资讯网


    还完贷款后是否还可以继续收费?围绕京石高速和首都机场高速等收费公路的种种争议近来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近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公路条例》,明确规定,对收费公路收费期满应当按照规定拆除收费设施停止收费,并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条例》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目前我国公路建设的投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政府利用贷款或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叫政府收费还贷路;另一种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叫经营性公路。

  根据2004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对于新出台的《条例》,有业内人士表示,虽然对收费公路的收费年限,车辆通行费使用等一系列问题都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在现实中,一些收费公路为了延长收费期,通过经营权暗地易手的方式,变政府还贷公路为经营性公路,从而达到多收费用的目的。对于诸如此类的现象,我们的相关法规应对其有实质性约束。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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