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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收费公路”不能止于立法限期
2007年07月31 17:39:36   三百六十行 - 行业资讯网
  有资料显示,全世界的收费公路,绝大部分都在中国。这一切,都根源于中国的收费公路所持的“贷款修路、收费还贷”大旗。只不过,这些年种种事实又都证明,“收费还贷”已经成为一个谎言,收费公路的真实面目是与民争利。

  于是,一度以来,如何彻底解决收费公路问题,始终是争议热点。现在,北京直接动用立法手段,规定收费公路收费期不得延长。在最新出台的《北京市公路条例》中,明确规定收费公路收费期满应当按照规定拆除收费设施停止收费,并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据7月29日《京华时报》)

  法律对无休无止的公路收费问题说不,这当然是好事。毕竟,法律是社会目的实现的重要途径,是对不同利益主体之间进行平衡调节的最重要手段。那种在公路上设个“哨卡”,然后一劳永逸,无休无止的伸手要钱,来牟取部门和集体利益的行为,实际上损害的就是公共利益,法律自然不能无动于衷。

  问题是,仅仅有立法,就真的能规制公路收费“无止尽”的现实吗?换言之,中国当前的收费公路问题积重难返,原因就真的在于立法滞后吗?事实并非如此。上周,《东方早报》就曾刊发一篇文章,题目叫《谁说法律奈何不了收费公路》,认为《价格法》在收费公路问题上,完全可以大有可为。然而,这些年,我们看到的却是,大量的收费公路或是公然违规收费,或是通过转让经营权,来暗箱操作让收费无休无止。即法律处于失灵状态。

  比如,最近北京市审计局的一份报告显示,京石高速公路北京段,截至2004年12月已累计收费17亿余元,偿还贷款等款项后还剩余近6亿元。根据“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原则,京石高速北京段应停止收费。然而,这条京石公路,通过几易收费权,换身为经营性公路,继续大收“买路钱”,来大肆进行盘剥,法律又能奈我何?

  也就是说,要想让收费公路收费期不得延长,这绝不仅仅是立法层面的事。立法之外,还有执法;执法之外,还有更多需要弥合的制度空间。比如,如何避免收费公路的转让、如何把相关收费与还贷情况厘清、如何使收费公路运营的各个环节都处于公开监督之下,都是摆在收费公路面前的难题。显然,仅仅以立法手段给收费公路划定一个日期,是解决不了这些问题的。

  说到底,收费公路,还是要定位于公路作为公共产品这一本义上来解决。事实上,早在几年前,交通部相关官员就曾明确称,公路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属于政府必须提供给社会的公共产品,应该无偿提供给用户。而当下,中国收费公路占全世界绝大部分,特别是大量收费公路无休无止的“还贷收费”的现实,应该催发我们,不应该简单地把目光停伫于规制具象的收费上,而应该立足于更为宏大的层面,对于收费公路这一制度本身进行及时地清理。

  “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是国务院在1984年做出的。有其特定的时代背景,比如,考虑到当时“政府财力有限、有效投资不足”等原因。20多年过去了,中国经济获得了极大的发展,这些年GDP捷报频传,公共财政的使用效率也获得了极大的提高,在全新的时代背景下,对旧制度的及时清理,应该是政府的理性务实。因此,对于收费公路问题,也只有让公路从起点上,就被赋予真正的公共产品本质,才能真正避免出现当前收费公路那种“永远还不清的贷款”的怪圈,才能不让公路成为与民夺利、与民争利的工具。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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