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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新规不过是件旧衣裳
2007年07月31 17:39:39 三百六十行 - 行业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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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最近表决通过的《北京市公路条例》规定,收费公路收费期满应当按照规定拆除收费设施停止收费,并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政府还贷收费公路的车辆通行费,除必要的管理、养护费用从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应当全部用于偿还贷款,不得挪作他用。(7月29日《京华时报》)
这条新闻在网络上跟帖如潮,网民的共同心声是希望这种规定尽早在全国推行。但很少有人注意到,不得延长公路收费期与通行费不得挪作他用的规定,不过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相关条款的重复,早已在“全国推行”。早在2004年9月,该条例就以国务院令第417号发布。一个与道路交通息息相关的国务院法令,颁行近三年却再次以地方法规的新面孔赢得公众的期待和欢呼,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背景下,这种状况无论如何都让人觉得有些苦涩。
不得延长公路收费期与通行费不得挪作他用的规定分别见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白纸黑字,真真切切。但与之形成强烈反差的是,条例的各项约束性规定在实施过程中被大打折扣,尤以擅自或通过“公关”赢得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延长收费期限和通行费管理混乱、随意挥霍为甚。据《中国青年报》6月28日的消息,国家审计署对全国部分省(市)收费公路审计发现,16省(市)在100条(段)公路上违规设置收费站158个,截至2005年年底违规收取通行费149亿元,部分公路的通行费收入高出投资几倍乃至10倍以上。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对经营管理者和车辆通行者的约束是双向的。但显而易见的是,关于各项约束自身行为的规定,对经营管理者显得过于宽松。收费公路管理不规范,财务不透明,公众不知情,以至于随意延长收费期的现象比比皆是,腐败现象不断滋生,收费公路因而成为高价公路的代名词,道路作为一种准公共品,也就异化成为少数人暴富的财源。
在权力横行无忌的情况下,普通通行者特别是单个的普通通行者,他们的质疑、不满甚至反抗都显得无能为力。因而,内容再缜密、权利义务再清晰的法规,都难以成为公民维权的武器。失望导致遗忘,遗忘导致陌生,一部“老规”变新规也就变得合情合理。
在收费公路方面,我们缺的并不是相关法律规定,而是落实法律规定的过硬措施。公众对规范收费公路管理的期许,并不是地方法规一遍遍照抄复制国家法令,而是期盼地方政府在遏制权力上出实招,下苦功。否则,一件件被反复复制的“旧衣裳”,唤起的仍将是公众的心理疲劳。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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