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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争议声中继续“涉险”前行
2007年07月11 19:06:11   三百六十行 - 行业资讯网

  2006年7月1日,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今年4月,北京一名叫做孙勇的律师将这个以“不盈利,不亏损”为设立原则的《条例》以“ 交强险每年有400亿元暴利”告上法庭,为此,全社会掀起了一场关于“交强险是否存在暴利”的大讨论。

  如今,3个多月过去了,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经 历了公布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重新修订后,于6月28日正式出台,并于本月1日起,正式在全国范围统一实行了。

  较《条例》和草案相比,《办法》有了较大修改,但关于“交强险是否存在暴利”、“费率是否合理”的讨论仍 在继续。

  结果怎么样,不是我们讨论的目的。一个制度、一个规定是否合理,怎样让其更合理,然后百姓更好地去执行, 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在《办法》已正式实施的背景下,记者为此就一些实际问题如《办法》较草案有了哪些具体变化,车主 如何计算自己的保险费率,可以到哪些地方办交强险,我国的交强险又与国外有哪些不同等问题采访了相关部门和城市情况。

  《办法》较草案有三大变化记者从中国保监会了解到:根据最新规定,7月1日起,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 挂钩浮动,暂不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车主在续保交强险时,都将收到保险公司出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险费率浮动告知单》,告知单上一一列有被保险车辆的车牌号码,上年度是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是否造成受害人死亡 、承保公司具体赔付时间,本次投保对应的费率浮动比率及应交多少保费等信息。车主则需要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险费率浮动告知单》进行签字确认。

  其中,在已经建立了车险联合信息平台的上海、北京、浙江、大连等7个省市,将通过平台实现交强险费率浮动 。其他未建立平台的地区,将通过保险公司之间相互报盘、简易理赔共享查询系统或者手工方式等实现浮动。

  较草案相比,《办法》较草案主要有三大变化:

  1.费率浮动暂不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只保留了6种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因素(A1-A6 )。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时,是以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已赔付的交强险责任事故赔案为根据;

  2.扩大了下浮比例。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费率下浮比例由草案的15%调整到20%,上3 个及3个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下浮比例由草案的20%调整到30%。但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 故的,下浮比例仍为10%;

  3.缩小了上浮比例。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上浮比例由草案的15%调 整为10%。但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上浮比例仍为30%。

  最终保费怎样计算?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交 强险费率浮动标准根据被保险机动车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计算。摩托车和拖拉机暂不浮动;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 率A为A1至A6其中之一,不累加。同时满足多个浮动因素的,按照向上浮动或者向下浮动比率的高者计算。新办法适用于 从2007年7月1日起签发的交强险保单,7月1日前已签发的交强险保单不适用本办法。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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