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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者可享二次社保补贴 骗保人员不得享受
2007年08月03 19:36:35   三百六十行 - 行业资讯网

  本市享受过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一定条件可再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昨天,记者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比例的14%进行补贴,失业保险按规定缴纳比例的1.5%进行补贴,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纳比例的6%进行补贴。“自谋职业人员办理了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须在一次性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月数过后,方可按规定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市劳动保障局相关负责人提醒,享受补贴人员应于每月5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社保所如实报告相关就业情况,并按时、足额缴纳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对于骗取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不得再次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自谋职业社保补贴的条件:

  1.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简称“4050”人员)及中、重度残疾人;

  2.在失业期间依法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并按规定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

  3.在市或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了个人委托存档手续。

  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条件:

  1.即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以上(以下简称“4045”人员)及中、重度残疾人;

  2.在社区从事家政服务与社区居民形成服务关系,或在区县、街道(乡镇)、社区统一安排下从事自行车修理、再生资源回收、便民理发、果蔬零售等社区服务性工作,以及没有固定工作单位,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能够取得合法收入的其他灵活就业工作;

  3.已实现灵活就业满3个月,并在户口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个人就业登记。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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