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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修理合同》将规范汽车修理业
2007年08月09 06:35:53   三百六十行 - 行业资讯网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表明,全国各级消费者协会受理的汽车类投诉在所有投诉中增幅位列第三,汽车维修又是投诉 中的重点。车市的火爆伴随汽车修理业的迅猛发展水涨船高,车主面对汽修行业"独断独行",往往苦不堪言。

  日前,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汽车维修管理处和北京市工商局共同推出的《汽车修理合同》(范本)(以下简称《合 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承修方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汽车,因承修方提供的配件原因造成维修质量问 题的,承修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承修方自接收待修汽车至竣工交付托修方前,除为维修或检验目的外,不得动用在修汽车。承修方违反上述 约定的,照价赔偿油料等直接损失,造成汽车损坏或报废的,负责修理并赔偿损失。

  3.未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汽车不得交付使用,托修方有权拒绝交费或接车。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 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若承修方未按规定出具正规结算票据、维修结算清单或工时费和材料费填写不清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4.托修方向承修方交付维修车辆时,应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贵重物品及相关证件。

  5.无故逾期支付维修费用或无故延期接车的,承修方有权行使留置权并向承修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6.托修方自备配件的,应当提供配件合格证明;因自备配件原因造成的维修质量问题,托修方应自行承担相应 责任。

  首份《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在意见征求后,不日将出台,对于重新整合及规范汽修市场,最大限度地保护车主 的合法权益裨益良多。

  没有竣工证消费者可拒绝交费:汽车维修合同征求意见稿中约定,汽车修理完工后,修理厂必须签发《竣工出厂 合格证》,否则不得交付使用,送修的消费者在这种情况下有权拒绝交费或接车。如果修理厂未按规定出具正规结算票据、维 修结算清单或工时费和材料费填写不清的,消费者也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根据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 其经营许可。

  《合同》公布后部分车主表示合同还应增加规定,如配件最好透明化,由车主自己选择,维修中换下的零配件、 总成根据规定在竣工交车时应交给车主自行处理。还应增加处罚规定控制违约行为,最大限度地保证消费者的利益。

  而部分汽修业内人士则表示,《合同》出台后影响不大,对合法运作、管理严格的大型汽车修理企业来说,《合 同》最主要的约束对象应该是不规范经营的修理厂或企业,自身不会有影响。而且规范的合同使解决纠纷有了依据,《合同》 明确规定了汽车修理厂商及委托修理人权责义务,能够合理地参照并解决纠纷,《合同》也规范了企业的服务,有助于企业进 步。

  汽车修理行业跨越修理业和制造业,统一规范和标准十分困难,而目前的合同范本也处在意见征求过程,何日出 台仍属未知。伴随着普及和深入,汽车悄然改变着我们出行方式的同时也在更深远的影响着我们的消费习惯,人们对它的依赖 性日益增加,伴随我国汽车保有量的增加,汽车修理行业发展神速。但行业制度的缺失与市场管理体系的迟滞给众多的汽车消 费人群带来巨大的消费压力。《汽车修理合同》的意见征求昭示着汽修行业正在悄然发生着变化,这些变化无疑将规范汽修行 业,真正造福于民。

  (吴畏)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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