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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对待,积极推进电视内容产业发展(下)
2007年08月10 12:35:25 三百六十行 - 行业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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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一系列有利于电视内容产业发展的政策出台,会对我国电视媒介投资、融资方面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2005年8月8日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和2006年10月18日文化部下发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两个文件,一是明确了鼓励、允许和禁止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领域,把放开投资准入门槛与规范监管结合起来;二是明确了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具体途径,既可以采取增量投资的方式,也可以对国有文化单位进行参股改造。也就是说,把增量改革与存量改革紧密地结合起来。长期以来,以国家为单一投资主体,管办不分、政事不分、条块分割和城乡二元结构为特征的传统文化体制,严重地束缚了文化生产力的发展,致使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严重短缺。因此,在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文化生产力还比较落后的情况下,进一步开放投资准入门槛,积极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尽快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文化体制格局,是推动我国文化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迫切需要。
对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有具体规定,或鼓励,或支持,或禁止,有三个方面的划分标准。按照产业经济学的理论,全社会的生产与消费可以分为私人消费品和公共消费品两大领域。就文化领域来说,这一划分标准还涉及到文化产品的“公共性”问题。将两者结合起来分析,我们认为,文化产品大体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私人文化产品,即文化意义的“公共性”较低,且具有消费的竞争性和排他性的文化产品。其生产和提供应由市场调节,可广泛向非公有资本开放,比如非新闻性节目———电视剧、娱乐节目、体育节目、综艺节目。二是纯公共文化产品,是指文化意义的“公共性”特别高,直接关系到国家文化信息安全或社会稳定,或与国家和民族文化传承、创新直接相关的文化产品,如新闻节目和新闻性专题节目等。三是准公共文化产品,是指其文化意义的“公共性”较高,但与国家文化主权和文化信息安全不直接相关的文化产品。可以由政府和市场混合提供,如某些政治性、宣传性较强的电视剧等。此次国务院下发的文件,实际上是以此为依据进行分类的。
对提供私人文化产品和服务的领域,政府投资可逐步退出,让市场发挥调节作用,要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这些领域包括:电影和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等。向社会提供纯公共文化产品的领域,由于产品的“公共性”特别强,有的还涉及国家的文化主权、文化信息安全以及社会稳定,因而存在着“市场失灵”的问题,必须由政府干预并进行投资经营。文件明确规定:禁止非公有资本投资设立和经营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和收转站、微波站、有线电视传输骨干网等,非公有资本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以及新闻网站等业务;不得经营报刊版面、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等。对于面向集体和社会提供“公共性”较强,但与国家的文化主权、文化信息安全以及社会稳定关系不大的准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可采取政府和市场混合提供的方式,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这一领域并投资参股国有文化企业,但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这些领域主要是: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电影制作发行放映,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等。 [1] [2] 下一页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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