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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用包装工具必须标注"QS"标志
2008年01月31 10:31:41   三百六十行 - 行业资讯网

  近日,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了解到,自1月1日起,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必须获得生产许可证并标注"QS"标志才能在市场上销售使用。

  据悉,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是上述类别中的39种产品。这些产品主要包括商品零售包装袋,液体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夹链自封袋,包装用镀铝薄膜,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榨菜包装用复合膜袋,编织袋,用于包装方便面、膨化食品、熟食品、半成品等食品的多层复合食品包装膜、袋,塑料编织袋,复合塑料编织袋,塑料防盗瓶盖,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壶)、塑料瓶(坯),塑料菜板(PE、PP),饭盒、碗、盘、碟、杯等食品用工具等产品。其中,并不包括筷子、刀、叉、勺、托、吸管、果冻杯、酸奶杯等产品。

  2008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以生产日期为准),无论是否加印(贴)QS标志,不在无证查处范围之内,允许合格产品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有关部门表示,今年1月起,将对市场上销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进行检查。一旦发现无证生产销售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将予以严查。随着无证食品塑料包装袋"大限"降至,专家提醒广大消费者,切勿使用街边现做现卖用于盛饭菜的透明状、很薄的塑料袋。强海林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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