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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拟对食
品安全作出一系列法律规定。为了从制度上
保证食品生产经营者成为食
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从事11项食品生产
经营活动。这些行为为:生产经营含有国家明令禁
用物质的食品或者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经
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
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
肉类的制品;用非
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
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
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
幼儿的主辅食品;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
混有异物或
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
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
量超过国
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生产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
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
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生产经
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污染的食品;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
包装食品;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
品。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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