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日前,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取消小麦 等原粮及其制粉出口退税的通知》。《通知》中 称,从2007年12月20日 起取消小麦、稻谷、大米、玉米、大豆等原粮及其制粉的出口退税。具 体执行时间,以“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 期为准。据悉,这将有助于减少粮食产品出口,增加国内市场供应, 以 防止食品价格上涨过快。
对2007年12月20日以前已经签定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出口合同,在2007 年12月31日之前持已经 签订的合同文本(正本和副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 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后的出口合同,在2008年2月29日之前 出口 的准予按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未经备案的出口合同一律按调整后 的退税率执行。2008年3月1日以后,无 论新老合同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 率执行。
(财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