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近日透露,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当地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或有可能显著上涨的情况下,要 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粮食、食用植物油、猪肉、牛奶、液化石油气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和服务提价要 实行备案制度。
据了解,经营者一次性提高价格5%以上或是10日内连续提高价格累计达到8%以上的,应当在价格变动时起 24小时内向当地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价格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按照备案制度的规定,产量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的粮油加工企业、牛奶生产企业;在当地市场交易量较大或者 具有一定影响的粮油批发企业;在当地市场销售量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大中型超市(商场)等主要生产 商、批发商和零售商都要向当地市或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备案程序。【《法制晚报》1月4日张鑫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