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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在校生、散居婴幼儿开缴"一小"医保费
2008年06月23 19:31:39   SBA行业资讯网

  昨天,市劳动保障局宣布,即日起本市非在校生、散居婴幼儿需足额缴纳2008学年度大病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原来在街道社保所参保的孩子,一旦入托或入学,一律转到入托机构或学校缴纳新学年度的医保费。

  市劳动保障局社保中心方面透露,凡2007学年度已参保缴费且继续在街道参保的人员,应在8月25日前足额缴纳2008学年度大病医疗保险费。

  此外,有8种情况的人员需停止在街道社保所缴费,凡符合停止缴费条件的参保人员,由本人或其亲属在7月23日以前到街道社保所说明情况或电话告知,街道社保所负责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对于原在街道社保所参保缴费,但在2008年6月以后将要入托(含已入托的)或上小学、中学、大学的人员,一律到托幼机构与学校缴纳2008学年度大病医疗保险费。

  >>提醒

  凡2007学年度符合参保条件但未参保的人员,如今年申请参保,须在8月20日前到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超过申请期限的,街道社保所停止办理其2008学年度的参保缴费手续。

  -8类人停止在街道缴费 

  2008年上小学或入托的(含已入托的);

  参加2008年高考的本市复读生;

  2008年5月31日前满16周岁的非在校生;

  在外地就读且2008年毕业的大学生;

  曾在外地就读目前回本市上学的中小学生;

  个人要求停保不继续缴费的;

  已死亡的;

  因其他特殊情况申请停止缴费的。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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