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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机动车号牌可自留
2008年06月04 16:22:47   SBA行业资讯网

  本报讯 (记者张太凌)公安部昨日发布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缩短了办理牌证的时限、放宽了号牌留用限制,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一系列程序得以简化。修订后的“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登记时限缩短为2日

  相比修订前的《机动车登记规定》,此次“规定”简化了牌证办理程序,优化了服务方式。一是缩短办理牌证的时限。对出具合法有效证明、凭证的,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时限由5日缩短为2日。对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调整了事前核对档案的规定,补发时限由15日缩短为1日。

  “规定”取消了办理变更登记的审批程序。需要改变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车架的,机动车所有人不用再事先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可于变更后直接办理登记。

  注销或过户号牌可留用

  “规定”扩大重新启用号牌号码的范围。将允许申请重新启用原号牌号码的范围,由原来报废的机动车,扩大到所有办结注销或转移登记的机动车,进一步满足机动车所有人留用原号牌号码的需求。同时“规定”进一步改进机动车号牌选取方式。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通过计算机公开自动选择或者自行编排的方式选取机动车号牌号码。

  为方便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提高报废机动车的注销登记率,“规定”对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办理报废的,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

  增加机动车质押备案

  此次“规定”增加了机动车质押备案业务,已与《物权法》、《担保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相衔接。根据“规定”,申请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共同申请,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证明、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内容和日期。

  “规定”还增加了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不在我国境内道路行驶、依法撤销等原因办理注销登记的条件和程序。“规定”还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违反法律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法律责任也作出了规定。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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